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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举行全院法律知识培训大会

2010年05月25日 王 伟\文 谢元伟\摄 法律事务科 宣传科

5月24日,市人民医院全体医务工作者一起听取学习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光耀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了注重医患和社会大众利益的立法思想,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进步。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与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诊疗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

在培训大会上,李光耀立足于法律工作实践,紧密结合《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关条款和分则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对法条含义、知识背景进行介绍,并就新的规定提出了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防范对策,同时针对法条和重要法理原则列举案例加以分析。

培训大会结束后,该院副院长吕伟超对全体医护人员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强调, 广大医务人员应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涉医法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涉医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操作规范和人员技术准入的习惯,从法律角度理解职业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约束自身的医护行为。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医务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中要求及时完成病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还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书面告之,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生是公平的,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广大医生应该确实落实《侵权责任法》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
全院医生,中层以上干部,医技人员,护士长和医护质控员参加培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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