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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有何规定?

2010年09月29日 管理员 宣传科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以下规定:
 
1.医疗保险对象就诊时,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确保人、证、卡相符,患者不能出示医疗证,原则上不能提供医保服务,委托家属开药的必须持医保部门审核盖章的委托书在有效期内给予开药。
2.医疗保险对象门诊配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规定的特殊病种(必须有特殊病种病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忧郁症不超过一个月量;每次门诊治疗原则上以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三种疾病和5种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医生开药时必须参照医保限定支付用药适应症,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史注明理由。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其原则上不超过600元,不得具与本次住院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外带注射用药及检查、治疗。
3.医务人员向医保对象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应征得医疗保险对象或其家属同意。
4.企业在职或退休门诊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额自费。
5.公务员及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个人帐户额后,
自费1500元,超过1500元至30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报销;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
6.公务员及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个人帐户额度
后,自费800元,超过800元至16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报销;超过1600元以上部分,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
7.享受公务员补助的,经社保中心批准持有特殊病种病历的人员,给予每年300元的
补助,年初由社保中心统一划入个人帐户内。
8.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持有特殊病种病历的企业在职、退休人员,当年累计支付的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自费1800元,超过1800元至5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
9.参保人员出入院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医保科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审核手续。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
10.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其医疗费自负。
11.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三级医院为1000元,(注:本院为三级医院)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2.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20000元至封顶线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92%、95%。
13.享受医疗补助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
14.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是: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部分,按85%的比例支付;4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部分,按90%的比例支付;80000元以上按95%的比例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金额为150000元。
1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用药,按照市本级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药品分甲、乙两类,乙类药品需先自负10%-30%,进口的“乙类药品”自负比例一律为30%。未列入目录的药品一律自负。
16.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须先自负一定的比例,再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7.医师要使用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自费药品时,必须征求病人或家属的意见,并做好自愿书的签字工作。
18. 参保人员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30元/天、离休干部不超过50元/天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负。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由本人自负规定的比例后,再按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离休干部无自负比列。
19.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自负10%,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0. 患恶性肿瘤晚期,及因实际困难确需住院治疗而无法收治的瘫痪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21.参保人员不得指定开药,不得挂床住院,凡发现有挂床住院现象的,从发现之日起医疗费自负。
2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各病区必须提供每日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对医疗费用明细情况及医保结算方法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医保科给予满意的答复
23.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生育、不孕症、肝移植手术、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等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请你办理住院手续时,预交金额按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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