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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9年10月23日 丽水市人民医院

根据丽政办发[2009]1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院被指定为市区抚恤优待对象定点医疗医院。现将做好该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就诊,享受下列优待: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2、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急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3、免收普通门诊、急诊留观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
4、减免住院诊查费(先执行医保、社保、农保政策后)。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诊疗及费用结算要求
1、门诊病人:一级至六级对象按原标准全部报销,其它级别按原标准由自己支付。
2、住院病人:先交付部分住院款(按医保、社保及农保标准),并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
总体原则是在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后,享受医院优惠政策,再享受民政补助,然后交纳自负部分。民政补助部分由医院与民政局结算。
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三、抚恤优待对象的等级及补助标准
抚恤优待对象的等级区分及补助标准已通过民政局审定并在收费系统中设置,并不可更改。如果发现系统中对象不存在或不符者,及时上报信息处及医务处。
四、其他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障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人优待全家享受等现象,发现参与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管理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医保科负责费用结算管理,信息处负责抚恤优待对象资料的入和维护。
 
 
丽水市人民医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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