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原则:
以“临床必需、无可替代”为主要依据;
以同类药品的供应情况为判断依据;
以降价幅度为参考依据。
二、评定方式:
评定专家组根据同类药品的供应情况(含相同适应症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品种的情况与其它竞价组的产品情况),结合“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原则进行分析讨论,并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评定结果:
放弃使用、正常使用。
第一价格谈判组不多于2个,第二价格谈判组不多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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