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报告内容:
1 .糖尿病 确诊为新发糖尿病病例。
2 .冠心病急性发作 包括①急性心肌梗死(致死性和非致死性);②心源性猝死。③其他类型的冠心病死亡。
3 .脑卒中发作 包括致死性和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和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慢性脑动脉硬化和腔隙性脑梗塞。
4.肿瘤确诊为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监测报告对象:
首次来本院就诊,确诊为上述四种慢性病病例的浙江省户籍的居民。
监测报告责任人:
监测区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临床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内容进行报告。
监测报告注意事项:
1.在监测报告区域即全省各县(市区)区域内,凡在本院确诊的新发病例以及在其他医疗机构已确诊,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上述四种慢性病例都应填写慢性病发病报告卡。门急诊临床医生对未收治住院的或死亡的四种慢性病病例,也必须填写慢性病发病报告卡。。
2.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二次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的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登记,(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3.恶心肿瘤 填报对象:①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他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它疾病)确诊的;②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③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死亡病例。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确诊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2种及以上原发恶性肿瘤的,应分别填报。报告病种主要是原发的,如找不到原发则按继发的报,以后找到原发的病灶再补报或更正;对于原发病灶已切除,继发的不用报;对于同时的原发病灶和继发病灶,只需报原发部位。(注:肿瘤病人请必须填写简单病史)。
4.目前实行全省网络直报工作,故需临床医生及时上报,要求确诊一周内及时上报。
5.报告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及时率要求达95%,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超过5%,则按医院奖惩条例作相应的处罚。
6.各临床医生,按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35岁以上(含35岁)内科首诊患者应常规测量血压,并记录在门诊病历和门诊电子处方“血压”栏目中。
7.慢性病上报联系电话:2780028 78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