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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医院管理岗位问责制、销号制、评判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28日 来源:党办 作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丽水市关于建立问责制、销号制、评判制的暂行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  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管理岗位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
     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当追究管理岗位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映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予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  问责工作由党办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二、销号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销号制的目的是对本单位年度大事、实事,以及其他需要以台帐形式管理的工作任务,通过建立销号台帐,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目标管理制,督促各职能科室领导干部全力以赴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
第九条 销号制内容包括:
1.党委和院部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和责任分工。
    2.上级部门下达的指定性任务,实事实办项目。
    3.院党委和院部布置的工作任务,重要会议的形成的决策决定的落实执行。
第十条 销号管理。院办负责销号管理。要建立相应销号台帐,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单位、销号内容及标准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一条 医院部门提前或按期完成年度销号工作任务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销号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作总结及其他书面材料。
销号管理部门根据销号标准,通过审阅工作报告、组织实地检查、进行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检查确认,符合销号标准的予以销号。
第十二条 到期未完成工作目标、不符合销号标准的,责任部门应向销号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院部应加大日常督查力度,对进展情况编印简报定期通报或公示,强化协调,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每年年终,销号管理部门应将各责任单位销号情况汇总审核后送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评判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评判制的目的是,整合现行各类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优评先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 医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部门列入问责制、销号制管理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评判结果纳入到综合考核体系中。
第十七条 凡是列入问责制、销号制范围的工作,如与综合考核体系中其他指标相重复的,以“两制”考核评判结果为准,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八条  评判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制等级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级、晋升等相结合。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细则由医院绩效考核委员会和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